事项名称 |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11990300MB176160283660231396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办件类型 |
无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时限 |
66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行政机关应当自其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备注:约66个工作日。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自治区专利工作部门负责调解和处理在自治区内有重大影响和跨地区的专利纠纷,查处有重大影响的假冒专利行为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98-6306383,咨询方式:图木舒克市昆仑东街7号三师图木舒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监督管理科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监督投诉 |
联系电话:0998-6186789,投诉方式:图木舒克市昆仑东街7号三师图木舒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