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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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400010629582Y366201200100001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司法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司法部负责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作颁发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核查、证书的组织发放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第九条 受理机关应当自统一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书面审查报告与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对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应当提交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提交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核查报告,报司法部审核认定。 受理机关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由该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查,提交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核查报告,报司法部审核认定。 自受理申请至向司法部报送书面核查报告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司法局 |
联办机构 | 无 | ||
受理条件 |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 ||
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4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司法公证 | ||
办理时限说明 | 8个工作日,具体以实施方案为准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应届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北固山西路1313号一楼司法局B105(公法科);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166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司法局窗口C206。 |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00-19:00.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99-8189651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该事项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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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9-8182673 96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