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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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事项编码 11990400763762425P30001110010000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民政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民政局
受理条件 受理社会团体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设立变更,准营准办
办理时限说明 1个工作日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1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C201民政局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夏季,除法定节假日以外)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 下午:15:00-19:00(冬季,除法定节假日以外)
咨询方式 0999-8189762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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