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
事项编码 | 11990400763762425P300071100400002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民政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民政局 | ||
受理条件 | 填报内容真实有效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2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生育收养 |
办理时限说明 | 12个工作日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1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C201民政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 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冬季 上午:10:00-14:00 下午:15:00-19:00。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99-8189762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此事项暂无常见问题 答:无 |
||||
监督投诉 | 0999-8182291 96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