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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事项编码 11990400763762425P300071100400002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民政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民政局
受理条件 填报内容真实有效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2工作日 事项主题 生育收养
办理时限说明 12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1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C201民政局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 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冬季 上午:10:00-14:00 下午:15:00-19:00。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99-818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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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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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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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0999-8182291 96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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