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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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400763762425P300071100500002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民政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民政局 | ||
受理条件 |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当事人提出收养登记申请;收养登记机关对拟收养的弃婴、儿童在市级以上报纸公告查找其生父母,60日内未被认领;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交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2、外国人收养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生育收养,其他 | ||
办理时限说明 | 办结时限为6个工作日 | ||
联办机构 | 公安部门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收养登记证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1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C201民政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 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冬季 上午:10:00-14:00 下午:15:00-19:00。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99-8189762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怎样查询进度? 答:可以登录新疆生产件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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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9-8182291 96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