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取水许可 | ||
---|---|---|---|
事项编码 | 11990400MB181128673000119001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水利局(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水利局(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 ||
受理条件 | (一)受理范围:1、跨州、市(地)河流、湖泊取水的;2、跨州、市(地)行政区域调水的;3、在国际河流指定河段取水的;4、在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取水的;5、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6、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7、当年取用水量超过500万立方米的。 (二)受理条件:1、符合国取水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符合国家取水许可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下水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7、当年取用水量超过500万立方米的。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4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证件办理,其他 | ||
办理时限说明 | 10个工作日,实地踏查,专家评审不计入办理时限。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取水许可证审批(权限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166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202水利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 上午10:00-14:00,下午15:00-19:00。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99-8182041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该事项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 |
||
监督投诉 | 0999-8182771、96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