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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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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400MB181128673660219015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水利局(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水利局(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水行政处罚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水行政处罚的幅度: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二、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三、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者特别批准的除外。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99-8182847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0999-8182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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