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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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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缴纳水资源费和拖延、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拒不缴纳水资源费和拖延、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400MB181128673660219028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水利局(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水利局(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水行政处罚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水行政处罚的幅度: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二、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三、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者特别批准的除外。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99-8182847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0999-8182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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