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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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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实施无污染作业或者掩埋散落油和油水混合液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未实施无污染作业或者掩埋散落油和油水混合液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400MB1C04098B3660216195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实施无污染作业或者掩埋散落油和油水混合液的。"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90个工作日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实施无污染作业或者掩埋散落油和油水混合液的。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99-818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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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9-818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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