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实施无污染作业或者掩埋散落油和油水混合液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未实施无污染作业或者掩埋散落油和油水混合液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400MB1C04098B3660216195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实施无污染作业或者掩埋散落油和油水混合液的。"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90个工作日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实施无污染作业或者掩埋散落油和油水混合液的。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99-8182544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9-8182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