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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9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事项名称 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400MB1D36752L3660236011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医疗保障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医疗保障局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第4号令,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间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999-8189727;网上咨询:http://zwfw.xjb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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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电话投诉:0999-8182401;网上投诉;http://zwfw.xjb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