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未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企业未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400MB1E34301R3660217120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办理时限90个工作日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999-8182554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现场投诉,电话投诉0999-81825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