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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登记以及其他法定需要的不动产权利登记 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海域使用权登记以及其他法定需要的不动产权利登记
事项编码 11990500010629857H300071500101001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工本费:10元/本;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550元/件;
收费依据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四、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五、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二)对下列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三、收费优惠减免。(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住房保障
办理时限说明 1个工作日办结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1、身份核验:公安、市场监管、机构编制、民政部门;2、业务协同:交易管理、税务、人民法院;3、信息查核:公安、民政、机关事务管理、市场监管、银保监、司法、卫生健康;11、其他:自然资源
结果名称和样本 不动产权证书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3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0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09-2281336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答: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海域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海域使用权人。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

答: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

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909-228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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