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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500010629857H3660215082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咨询方式 0909-2269224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0909-2296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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