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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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500010629857H3660215082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无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 ||
咨询方式 | 0909-22692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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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9-2296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