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户成员关系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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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5000106299450300070910800401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公安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公安局 | ||
受理条件 | 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户成员关系调整 | ||
数量限制 | 1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户籍办理 | ||
办理时限说明 | 1个工作日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户口本 | ||
办理地点 | 各派处所户籍窗口,政务大厅公安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
咨询方式 | 0909-7675113,0909-7636227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常见问题 | |||
监督投诉 | 0909-7678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