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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50001062994503660209019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公安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三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公安局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当事人要持开具的决定书在15日内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处罚的行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的 种类:暂扣车辆 幅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28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咨询方式 0909-7636259(塔斯海垦区交警大队)0909-7675130(博乐垦区交警大队)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9-7678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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