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火灾事故原因认定 | ||||
事项编码 | 119905000106299450366070903000002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公安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公安局 | ||
受理条件 | 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公共安全 |
办理时限说明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第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规定中三十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火灾事故认定书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双河市双河路1118号三楼消防支队办公室001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10:00~13:30,16:00~19:30(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10:00~13:30,15:30~19:30(冬季10月1日至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9-7678526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如何申请 答:火灾发生后当面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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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9-7678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