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兵团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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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500560549632L3660604002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法定20个工作日办结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09-2296709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9-7696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