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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500663624447N3660225067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应急管理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应急管理局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09-7696712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909-229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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