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初次申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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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50072916306623000120131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农业农村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农业农村局 | ||
受理条件 | 18至60周岁,身高不低于150cm,两眼视力4.9以上,无红绿色盲,两耳分别距音叉50cm能辨别方向,双手拇指齐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有三指健全,下肢不等长度小于5cm,上、下肢运动功能正常,躯干、颈部无运动障碍;无痴呆、癫痫、癔病、精神病、眩晕症、镇颠麻痹、美尼尔氏症、器质性心脏病等疾病。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证件办理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156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57、58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咨询方式 | 0909-2296068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该事项暂无常见问题 答:该事项暂无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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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9-2296040,0991-96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