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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辖区内转移)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辖区内转移)
事项编码 119905007291630662300012018500003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农业农村局(双河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农业农村局(双河市农业农村局)
受理条件 " 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品牌、型号名称、机身颜色、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登记证书由所有人自愿申领。 "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证件办理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87、88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3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咨询方式 0909-2296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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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0909-2296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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