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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措施、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措施、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50079576914663660223010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时限 99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09-226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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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9-7696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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