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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50079576914663660223070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第六十条 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主席令第93号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09-2267103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9-7696707其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卫健委主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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