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泄露患者隐私的、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泄露患者隐私的、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50079576914663660223234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护士条例》(2020年)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09-2267103 咨询地址:第五师双河市荆楚南苑北门第五师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 法大队办公室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9-7696706 投诉地址:第五师双河市机关2号楼西附楼一楼1116卫健委业 务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