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 ||||
事项编码 | 1199050079576914663660323004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09-2269760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9-7696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