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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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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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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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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事项编码 11990500MB0193500N4000117020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规划建设
办理时限说明 1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许可证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83团天安第二社区援疆路5号(83团便民服务中心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法定节假日除外)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法定节假日除外)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时间);
咨询方式 0909-5210095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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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暂无常见问题

答:无

监督投诉 0909-522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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