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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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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事项编码 11990500MB0193500N4000131004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
受理条件 符合受理条件,同意受理。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设立变更
办理时限说明 按照限时办结承诺,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当日办结。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第五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结果名称和样本 准予注销通知书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三团天安第二社区援疆路5号(便民服务中心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夏季15:30~19:30(冬季)。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09-5210095;咨询地点:第五师双河市八十三团天安第二社区援疆路5号(便民服务中心1号窗口)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必须提交清税证明吗?

答:未办理“三证合一”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注销时无需提供清税证明。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9-5228201,投诉地点第五师83团经济发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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