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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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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事项编码 11990500MB0193500N4000511002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
受理条件 (一)家庭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 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 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非本地户籍,但与师市机关、事业单位、所属单位以及企 业或社会组织等签定 1 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含大学生志愿者、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并符合上述第一、二款情形的家庭; 4.当年独生子女死亡或致残并经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 庭。5.经师市民政局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 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2.非本地户籍,但与师市机关、事业单位、所属单位以及企 业或社会组织等签定 1 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并符合上述第一款 情形的个人; 3.经师市民政局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 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 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在经灾害救助后基本生活 仍然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也可纳入临时救助对象。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事项主题 社会保障
办理时限说明 自收到材料之日期6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申请审批表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83团天安第二社区援疆路5号(83团便民服务中心3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09-5210095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怎样查询办理进度?

答:咨询申请所在社区或连队。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909-522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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