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试运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切换

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师市:


团镇:

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500MB0193500N4660217195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
法定时限 10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处罚行为是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违反【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及其他相关要求的行为。种类是处罚。幅度:由团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及恢复原状。
咨询方式 0909-5210095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0909-5228128

打印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