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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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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事项编码 11990500MB1070772X3000144001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 受理机构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受理条件 (一)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在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2.有稳定的住所: (1)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 (2)本人在国内亲属作为担保人有自有房产并承诺承担其回国后的居住保障。 3.有稳定的生活保障: (1)本人在国内有足够的积蓄或在国外有退休金、养老金可转回国内领取; (2)本人受聘于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 (3)本人在国内亲属作为担保人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二)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在非户籍注销地定居的,符合上述(一)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予以受理: 1.以解决夫妻、父母与子女团聚的; 2.因监护、抚养或赡养原因需要的; 3.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户籍地定居的; 4.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 (三)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1.不具备华侨身份者; 2.具备华侨身份,但在国内户籍信息尚未注销者;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事项主题 民族宗教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2个工作日办结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第五师双河市侨办行政许可申请书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 周一至周五 下午16:00-19:30(夏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 周一至周五 下午15:30-19:30(冬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咨询方式 0909-2296708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常见问题

监督投诉 0909-2296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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