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教师资格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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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500MB1164891A3000105013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教育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个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教育局 |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对象:1、申请人必须具备师市本地户籍(含在职、待业人员);2、工作单位在本师(市)且持有本师(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临时居住证不可以申请); 3、师市本地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四(专科大三)以上在读学生、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1)幼儿园教师应当具备中等师范专业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2)小学教师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3)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四)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五)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18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6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教育科研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36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教师资格证书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185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00(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8:30(冬季)。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09-2296605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该事项暂无新问题 答: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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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9-2296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