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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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500MB119957623000117020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数量限制 | 不限制数量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规划建设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6个工作日办结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许可证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85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10:00-14:00 16:00-19:30 (冬夏时间一致) | ||
咨询方式 | 0909-2296061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常见问题 答:此事项暂无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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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9-76968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