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 ||||
事项编码 | 11990500MB119957623000180009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受理条件 |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 ||||
数量限制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公共安全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4个工作日内办结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6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10:00-14:00 16:00-19:30 (冬夏时间一致) | ||||
咨询方式 | 0909-2296061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常见问题 答:此问题暂无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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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9-76968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