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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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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无房产证明
事项编码 11990500MB11995762300071500100701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准予受理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证件办理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当日办结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无房证明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2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10:00-14:00 16:00-19:30 (冬夏时间一致)
咨询方式 0909-7671285 0909-7671558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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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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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0909-228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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