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500MB119957623660117022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法定时限 | 15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无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09-7696822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9-76968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