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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事项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事项编码 11990500MB1847924A4000511001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九团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九团
受理条件 (一)师市辖区内的户籍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 的;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 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在职人员、下岗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在领取工资、最低工资或 基本生活费、离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的;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人员; 5.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 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拥有高档消费品的; — 2 —2.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3.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经介绍就业两 次以上而拒绝就业的、一月内两次以上不参加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人员;4.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长期在外居住。实际脱离单位管理的或不服从单位管理、不 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工作的; 6.有承包土地能力而拒绝承包土地的; 7.承包土地因自然灾害致贫的(原则上通过救灾体制和扶贫帮 困办法解决); 8.有正常劳动能力而不参加团场在春耕、秋收季节提供的就业 和生产劳动的团场人员; 9.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或最低生活保障领导小组民主评 议后不同意纳入保障的人员; 10.其它不适宜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事项主题 社会保障
办理时限说明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材料准确无误,承诺5个工作日办结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九团前进南路9号机关一楼便民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40,下午:16:00-19:4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40,下午:16:00-19:4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09-6670121;0991-96359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受理条件?

答:(一)师市辖区内的户籍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 的;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 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在职人员、下岗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在领取工资、最低工资或 基本生活费、离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的;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人员; 5.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 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拥有高档消费品的; — 2 —2.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3.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经介绍就业两 次以上而拒绝就业的、一月内两次以上不参加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人员;4.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长期在外居住。实际脱离单位管理的或不服从单位管理、不 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工作的; 6.有承包土地能力而拒绝承包土地的; 7.承包土地因自然灾害致贫的(原则上通过救灾体制和扶贫帮 困办法解决); 8.有正常劳动能力而不参加团场在春耕、秋收季节提供的就业 和生产劳动的团场人员; 9.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或最低生活保障领导小组民主评 议后不同意纳入保障的人员; 10.其它不适宜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

问:咨询监督电话?

答:咨询电话:0900-7687992监督电话:0902-7633146

监督投诉 0909-6663112;0991-96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