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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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事项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事项编码 11990500MB1847924A400201410600101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九团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 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十条: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 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 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3.《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 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 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服务对象 个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九团
联办机构
受理条件 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 失去土地(因政府征地)且符合上述五款条件之一的团场劳动者 截止当年12月31日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各师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就业创业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1个工作日办结
结果名称和样本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九团前进南路9号机关一楼便民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40,下午:16:00-19:4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40,下午:16:00-19:4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09-6663669;0991-96359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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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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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暂无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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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0909-6663698;0991-96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