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试运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切换

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师市:


团镇:

权限内临时使用草原的审批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权限内临时使用草原的审批
事项编码 11990500MB1847924A4660164155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九团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十四条:临时占用草原三十公顷以下的,由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三十公顷以上七十公顷以下的,由州、市(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七十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九团
受理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主题 其他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4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关于同意**项目临时占用草原行的政许可决定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九团前进南路9号机关一楼农发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3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30(冬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09-6663630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暂无常见问题

答:无

监督投诉 0909-6663191

打印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