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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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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事项编码 11990500MB1847959W40001310040000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一团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一团
受理条件 符合受理条件,同意受理。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设立变更
办理时限说明 按照限时办结承诺,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当日办结。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团经济发展办公室
结果名称和样本 营业执照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一团迎宾路51号便民服务中心城镇管理6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夏季16:00~19:30(冬季)。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09-6889910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有哪些?

答: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新的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以及租赁合同或者无偿使用证明等使用证明材料。变更经营者,应注销原营业执照,以新的经营者的名义重新申请设立登记。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909-688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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