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500MB1847959W4660217195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一团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一团 | ||||
法定时限 | 1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根据现场事件进行抉择 | ||||
咨询方式 | 咨询方式:0909-6889910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监督投诉方式:0909-68801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