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申请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的审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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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500MB1847959W466102502600001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一团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一团 | ||
受理条件 | 受理范围:《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鄂民政规[2016]1号)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因灾,是指因自然灾害所致,包括暴雨(雪)、雷电、冰雹、大风、连阴雨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倒损居民住房,是指因灾倒塌或损坏、以居住为目的农村居民的唯一住房,不包括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第五条 倒塌、损坏住房的界定:(一)倒塌住房是指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经鉴定后不能居住,需进行重建的住房。(二)损坏住房是指房屋部分承重构件出现损坏,或非承重构件出现裂缝,或附属构件破坏经鉴定虽受损但经过修缮仍可以居住的住房。第六条 倒房重建救助对象应是当年因灾导致唯一住房倒塌或损坏需要重建或修缮的住户。对受灾前已经另外建有新住房或购买有住房的倒损住房户不纳入救助对象范围;对有子女且子女经济条件较好的,其子女应尽赡养义务,帮助父母解决住房困难。受理条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社会保障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房屋受损情况的审核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一团迎宾路55号便民服务中心6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3:3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9-6889910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该事项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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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9-68801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