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
事项编码 | 11990500MB184799184660615015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应当将征地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收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 |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1个工作日 | ||||
咨询方式 | 0909-6591133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0909-659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