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行政强制 | ||||
事项编码 | 11990500MB184801144660323017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九十一团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九十一团 | ||||
法定时限 | 21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时间为自然日) | ||||
咨询方式 | 0909-7687992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0909-76331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