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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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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行政强制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行政强制
事项编码 11990500MB1848038U4660323019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四团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四团
法定时限 22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时间为自然日)
咨询方式 咨询方式:0909-6442613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方式:0909-761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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