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和管理 | ||||
事项编码 | 11990500MB1848038U466102501600001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四团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四团 | ||
受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公共安全,公用事业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无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84团机关二楼经济发展办公室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6:00-20:00 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9-7614753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包括:地震应急指挥及工作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程序,应急队伍,保障措施,后期处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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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9-6441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