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设立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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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500MB1A4117X9300013100300007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条件 | 1.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2.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3.经营范围中依法需先取得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提交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1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设立变更 | ||
办理时限说明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填写规范的,当场办结.(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补正材料和退回材料时间)。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营业执照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156号政务服务中心南厅一楼40-49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909-2296028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有哪些? 答: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新的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以及租赁合同或者无偿使用证明等使用证明材料。变更经营者,应注销原营业执照,以新的经营者的名义重新申请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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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监督电话:0909-6661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