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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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500MB1A4117X93660231124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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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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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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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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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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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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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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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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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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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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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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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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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909-667315,咨询地点:第五师双河市解放西路2号五师双河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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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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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监督电话:0909-6661319,投诉地点:第五师双河市解放西路2号五师双河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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