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茧丝经营者使用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茧丝经营者使用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500MB1A4117X93660231165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第十条 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二)茧丝经营者不得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第十八条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909-7667315,咨询地点:第五师双河市解放西路2号五师双河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监督电话:0909-6661319,投诉地点:第五师双河市解放西路2号五师双河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