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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事项名称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事项编码 11990500MB1B3895943000116003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生态环境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生态环境局
受理条件 1.因工艺改变,产生的噪声源强发生变化,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不再适用的,拟拆除原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2.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需更新、改造、更换,拆除原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3.产生噪声污染的设施易地改造、搬迁,配套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需拆除、迁移的;4.因停产,需将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5.其它需将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情况。
数量限制 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办理时限说明 1个工作日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关于XX的批复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行政服务大厅2楼93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30(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30(冬季)。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09-7696722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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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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