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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500MB1B3895943660216069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生态环境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生态环境局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咨询方式 0909-2270263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0909-7696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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