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500MB1B3895943660216203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生态环境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生态环境局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
咨询方式 | 0909-2270263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0909-7696718 |